【建设工程】双方是否构成挂靠关系,是否承担连带责任?

靳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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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

 

梁某与承包人安远公司约定,借用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。201211月,梁某以承包人名义,就某中心外部装修项目与发包人签订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,约定工程暂定价为3000万元。梁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印章。随后,梁某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。

 

20132月,梁某以承包人名义与实际施工人卢某签订《分包合同》,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卢某,卢某依约进场施工。201310月,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。

 

201412月,承包人授权梁某负责与发包人办理涉案工程款结算事宜。

 

后因梁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,卢某起诉,要求承包人与梁某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。卢某主张:梁某与承包人没有劳动关系,却有承包人授权委托,双方成立挂靠关系,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。

 

承包人抗辩:1.承包人与梁某没有内部承包协议,也未收取管理费,双方并非挂靠关系;2.梁某直接向发包人交付保证金并施工,梁某与发包人是合同实际履行双方,承包人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。

 

请问:双方是否构成挂靠关系,是否承担连带责任?

 

律师观点

 

1.梁某与承包人构成挂靠关系。

 

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一条规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挂靠:(一)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;(五)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管理负责人、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,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。

 

本案中,梁某作为自然人,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揽工程,与承包人没有劳动关系,但梁某却以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,并以承包人名义结算工程款,根据上述规定,双方成立挂靠关系。

 

2.未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也未收取管理费,不影响挂靠关系的成立。

 

本案中,承包人称其和梁某并未签订内部承包协议,也未向梁某收取任何管理费,双方不是挂靠关系。

 

认定双方是否具有挂靠关系,应当以法律法规和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一条规定的八种情形来认定,内部承包协议和收取挂靠费用并不是以上认定挂靠情形必须的条件,因此未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和未收取管理费用不影响挂靠关系的认定。

 

3.梁某直接向发包人交纳保证金的行为,不影响挂靠关系的成立。

 

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,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是梁某以承包人名义签订的,合同签订双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,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。梁某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,虽然梁某向发包人直接交纳保证金,只能证明保证金由梁某实际交纳,并不能证明发包人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梁某施工。因此,梁某交纳保证金的行为不影响挂靠关系成立。

 

4.梁某与承包人应当对卢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。

 

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,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,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有过错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案中,虽然梁某与卢某签订《分包合同》因违反法律禁止工程转包的规定而无效,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,卢某有权参照《分包合同》约定,要求梁某与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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